移民台灣

台灣遺產稅概述

移民是人生中的大事,來到陌生的環境一切都需要重新適應,除了人員的移動外,工作、人際關係、財富及生活重心也都將隨之變動,在此變動的同時,有必要針對台灣的相關規定有所認識,並設法超前部屬,以免在適應上產生問題甚至觸法,普瑞喜希望將台灣遺產稅介紹給有意移民台灣的朋友,並且在考慮移民台灣的同時,做好相關規畫。

一、需要課徵台灣遺產稅的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如下: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至於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是否有住所,原則上以是否有戶籍來認定)。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台灣遺產稅之計算

台灣遺產稅之計算,大致可透過以下公式來理解

遺產總額=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價值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價值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乘上稅率

至於各項計算因子,說明如下︰

(一)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其價值之計算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譬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如遺產稅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遺產價值之計算可參考國稅局網站之問答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9.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三)扣除額(依國稅局西元2018年2月更新之資訊,將隨物價指數而波動)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得以1年計算,且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 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8.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10.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述第一至第七點之扣除額;前述第八至第十一點之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亦不適用前述第一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扣除。

除此之外,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四)免稅額(依國稅局西元2018年2月更新之資訊,將隨物價指數而波動)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五)課稅級距(依國稅局西元2018年2月更新之資訊,將隨物價指數而波動)

  1. 課稅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10。
  2. 課稅遺產淨額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百分之15。
  3. 課稅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百分之20。

除此之外,國稅局亦有提供網路遺產稅試算的服務以及遺產稅相關問答,如有其他問題,也歡迎與普瑞喜聯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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