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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介紹

外國人移民台灣香港人移民台灣或澳門人移民台灣並取得居留證後,就開始可能會有需要負擔台灣所得稅的問題,台灣針對個人所得所課徵的稅賦稱為綜合所得稅,本文將說明綜合所得稅的課徵對象、課徵時點以及計算方式等,讓有意願移居台灣的大家能夠對綜合所得稅有一定的了解。

 

一、 課徵對象

要了解課徵對象,必須先知道何謂”居住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簡稱),何謂”非居住者”,所謂居住者,概念上類似大家常常聽到的稅務居民,範圍如下: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而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則為非居住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而台灣綜所稅係採屬地兼採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如果用白話來說,意思是只要某一筆所得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註一),無論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該所得就必須在台灣繳稅。至於屬人主義,類似美國政府針對美國公民的所得全球課稅的概念,只要該筆所得的所得人是前述的居住者,無論該筆所得的來源地是哪個國家,該筆所得都有可能需要繳交台灣的綜所稅(註二)。所以無論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皆有可能成為綜所稅的課徵對象。

 

二、 課徵時點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有不同的課徵時點,說明如下:

 

(一) 居住者
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二) 非居住者
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居住者,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申報納稅。

 

三、 計算方式

未免大家針對計算方式的說明感到頭昏眼花,台灣國稅局其實在網路上有提供綜合所得稅試算服務,但如大家仍想挑戰看看,請跟著普瑞喜繼續看下去。

綜所稅的計算方式,除前述提到非居住者採扣繳等方式完稅外,居住者於每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計算方式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可得綜合所得淨額,再將綜合所得淨額乘上適用的累計稅率後,減除已被扣繳的稅款,即可得當年度綜所稅應納稅額。至於前述提到的一些計算因子究為何物,簡單說明如下:

 

(一) 綜合所得總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可能有以下10大類,並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1. 營利所得。(譬如股利)
  2. 執行業務所得。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7. 財產交易所得。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 退職所得。
  10. 其他所得。

 

(二)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得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於同一申報戶內始得減除),以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為例,每人全年得減除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得減除132,000元。

 

(三) 扣除額

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減除,並可額外再減除特別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2. 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及限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 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0,000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6.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6.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四) 累計稅率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2.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3.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4.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5. 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註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請參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註二:目前台灣針對海外所得的規定,可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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