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留(申請台灣居留證)
取得有期限居留證之條件
(一)持居留簽證入境後申請居留證
- 創業家居留簽證。
- 應聘居留簽證或就業金卡。
- 投資居留簽證(須先進行投資流程後,始得取得簽證)。
- 來臺實習居留簽證。
- 依親居留簽證。
- 外僑生居留簽證。
- 在台研習居留簽證。
- 研修宗教教義居留簽證。
- 傳教弘法居留簽證。
上述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應於入國後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辦居留證
- 配偶依親。
- 未成年子女依親。
- 白領人士來台工作。
- 在我國投資美金20萬以上。(投資移民台灣)
-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 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永久居留
(一)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部分居留事由之期間不予計入),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並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 20歲以上。(西元2023年1月1日起,為18歲以上)
- 品行端正。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二)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對象
(1)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2年內可提出申請。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2年內可提出申請。
(三)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前述居留期間要件,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四)外國人得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條件如下:
三、歸化
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 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西元2023年1月1日起,為年滿18歲)
(三)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其他特殊情況,請逕洽本公司專業服務人員洽詢。
四、無戶籍國民居留及定居設籍
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身分即轉換為無戶籍國民,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居留,並於居留滿一定期間後申請定居,經許可後即可向戶政機關申請初設戶籍,並取得台灣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