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台灣

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

投審會於民國109年(西元2020年)3月發布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以下簡稱計畫表),即日起擬申請投資移民台灣之港澳居民於向投審會遞交投資許可申請時,除以往原已規定之申請文件外,必須填妥計畫表並由投資人親自簽名後遞交投審會,至於計畫表有何要求?以及對投資人有何影響?

 

普瑞喜重點說明如下:

一、 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
二、 投資設立新事業,每年維持至少聘僱2名台籍員工;如為投資台灣現有事業,則每年台籍員工數較未投資前之台籍員工數至少新增2名以上。
三、 投資人應於投資事業設立完成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投資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投審會備查。
四、 應說明投資效益,包括預估最近三年之營收以及闡述其他經濟或產業效益。
五、 預計投資金額,亦即投資之600萬台幣預計投資在設備、首批進貨、店面或辦公室裝潢及相關項目之金額,乃至於留做營運週轉金之金額。
六、 出生地為中國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經大陸公證處驗證之當地公安部核發之大陸戶口註銷證明書正本。
七、 應檢附最高學歷證書、現職在職證明、財力及資金來源等證明文件影本。
八、 填報具體產品或服務項目,並檢附所登記營業項目之營運計畫說明,該說明內容包括產品服務內容、產品服務應用範圍、銷售服務對象、主要供應商名單、行銷方式/管道以及各營業項目營收比重等。
九、 經營內容及商業模式概述。
十、 預計營業地點(址)。
十一、 預計何時完成投資計畫並開始營運。

前述十一點中,以第一至第五點對投資人之影響最為重大,除投審會將於投資核准後將計畫表轉送移民署,作為移民署後續進行定居審查之參考外,投審會目前也正在評估將計畫表之部分內容透過投資核准函之附加條款來要求投資人必須確實履行,且未確實履行者,將廢止其投資核准並進而註銷台灣地區定居證。

 

最後,以下針對前述重點,依據目前向投審會了解之狀況,進一步提出Q&A如下:

Q1:營運投資事業至少3年,所謂的3年如何計算?

A1::原則上以公司成立且開始營運時起算。

 

Q2:聘僱之員工是否必須為正職?

A2:原於民國109年(西元2020年)3月由投審會所發布之資料中,並未明確規範必須為正職,如參考台灣勞基法針對勞工及雇主之定義如下:

  1.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 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且勞基法中明確規範全職與兼職勞工之相關規定(亦即所謂的僱用,包括全職與兼職),因此,兼職似無不可,惟投審會於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8月所發布的新版投資計畫表已明確請申請人註明預計僱用的”全職”員工數。除此之外,亦請注意應合法替員工投保勞健保並提撥退休金。

 

Q3:投資人是否可聘僱自己?

A3:可以,惟仍須另外聘僱2名台籍員工始符合規定。且即使1年後投資人順利取得台灣身分證,也不得計入台籍員工人數計算。

 

Q4:應於投資事業設立完成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投資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投審會備查。實際上應於何時檢送?

A4:假設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成立,則於民國110年6月底前檢送民國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投審會備查,後續年度依此類推。

 

Q5:應於投資事業設立完成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投資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投審會備查。僱用員工人數應檢送何種文件供備查,以及是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A5:雇主應向勞健保局申請員工投保資料,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Q6:預估最近三年之營收,是否愈高愈好?

A6:不一定,建議投資人以自身狀況評估,並盡可能忠實預估未來營收金額即可。

 

Q7:所謂預計營業地點(址)是指?

A7:指店面、工廠或辦公室之所在地。

 

Q8:所謂完成投資計畫之時點是指?

A8:指實際匯入投資金額之時點。

 

惟計畫表於公布初期,許多細節皆尚在討論中,相關規定仍可能隨時有所異動,請與普瑞喜保持聯繫,以便取得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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