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台灣

我已移居海外多年,我仍然是台灣政府認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嗎?

這個文章標題是普瑞喜經常被詢問到的問題之一,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知道何謂大陸地區人民。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該條例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該條例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除此之外,該條例第三條亦有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且該條例之施行細則第七條針對旅居國外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因此,如果您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惟已旅居海外多年,並且符合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相關規定,您就有可能被台灣政府認定為非大陸地區人民,而適用一般外國人移民台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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