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台灣

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台之事由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主要法源依據可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如下: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前述法令規定,臺灣政府另外訂定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因此,除了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外,大陸地區人民亦可透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申請來臺,其事由包括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醫療服務交流以及專案許可等五類,細部事由可參考如下: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一)就醫。
(二)同行照護。
(三)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五、專案許可:
(一)一般專案許可。
(二)專案長期探親。
(三)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

而依據不同事由提出申請,能夠停留台灣的期間、延期條件、是否得有同行或隨行人員、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都不盡相同,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或需求,歡迎與普瑞喜進一步聯繫。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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