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含香港人、澳門人及其他外國人,以下同)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以除非是特殊的情況,所有外國人在台灣如要合法工作,都需要由台灣雇主先協助申請工作許可。
至於什麼是特殊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 可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的情況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二、 可不經雇主申請,自行申請工作許可的情況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因此,無論是投資移民、創業移民、專業移民或者採其他移民方式移民台灣並取得台灣居留證者,在成為台灣人並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只要不符合前述特殊情況且想在台灣合法工作,就必須要由雇主協助申請工作許可。(就業金卡持有人除外)
除此之外,針對外國人在台灣可以從事的工作類別,就業服務法第46條亦有規定以下列各類別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惟如具備前述”可不經雇主申請,自行申請工作許可的情況”,在台灣可以從事的工作類別就不以前述一到十一點為限。
至於各項工作類別針對受雇外國人及雇主的相關資格條件,可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相關說明,如有任何問題或想法,亦可與普瑞喜聯繫,取得第一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