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留(申請台灣居留證)
(一) 居留事由
- 依親居留。
- 投資居留(投資新台幣600萬元以上成立公司)。
- 創業居留(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 來台就學或畢業回港澳服務滿2年。
- 聘僱居留。
- 專業居留(醫事人員、律師、會計師、技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員)。
- 其他事由(就業金卡、特殊貢獻、具專業能力及傳教弘法等)。
(二) 應備文件
- 居留申請書。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保證書。
- 最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三) 其他
- 大部分之情況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居留。
- 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自在台居留滿6個月(在台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可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
二、 定居
(一) 定居事由
依特定之居留事由在台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之條件,得申請定居。(在台居留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30天;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出境日數自出境之翌日起算,當日出入境者以1日計算,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天以上。)
申請定居常見之居留事由如下:
- 依親居留 ( 結婚或收養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有子女者,不在此限 )。
- 投資居留(投資新台幣600萬元以上成立公司)。
- 創業居留(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且在台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
- 專業居留(醫事人員、律師、會計師、技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員)。
- 來台就學畢業後回港澳服務滿2年。
- 來台就學畢業後在台合法受雇且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且最近1年在台平均工資逾基本工資2倍。
(二) 應備文件
- 定居申請書。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台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3個月以內者,免附之。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三、 設籍及護照
港澳居民在台定居經許可者,應自核發之翌日起30日內憑定居證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申領國民身分證及護照,以完成移民台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