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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定居台灣後,是否有服兵役義務?

台灣當兵是以往所有台灣男性同胞最特殊的一段人生旅程,台灣的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看到這裡,女性同胞們可以先鬆口氣,但究竟所謂「中華民國男子」的定義為何,是否只要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就有當兵義務?抑或在怎樣的前提或條件下,才有當兵義務?以下由普瑞喜為您說明。

首先,所謂的「中華民國男子」中的「中華民國」,原則上是以在台灣是否曾經有戶籍或目前是否有戶籍的準則來執行兵役行政,這樣的解讀可從以下的法律條文中窺見:

1.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1)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2)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2. 徵兵規則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一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至於「中華民國男子」中的「男子」,是否代表無論老少或強壯與否的男性同胞,都需要服兵役呢?其實不然,因為兵役法有以下規定:

1. 男子兵役年齡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1) 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2)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1) 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由前述兵役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一定年齡內的男子始有服兵役之義務,且如身心狀況達一定標準或曾遭判刑者,也可能免役或禁役。

 

至於前述兵役年齡的計算方式,係以國曆年度減去出生年次,如為十九以上即已到達法定接受徵兵處理的兵役年齡,也就是在同一年度出生者,不論其出生月日,都屬相同兵役年齡。以民國一○八年(西元二○一九年)為例:民國一○八年減八十九年次等於十九歲,因此,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八十九年次出生的役男,不論出生月日,其兵役年齡都是十九歲,以此類推。

 

總結前述說明,如非役齡男子,或者在台灣不曾有過戶籍者,就暫時可不需要擔心台灣兵役問題,惟如曾在台灣設有戶籍(或目前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籍男性同胞且係役齡男子,對於兵役問題則應多加留意。如有任何問題,亦可與普瑞喜聯繫,或直接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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